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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关公司:附录2:违宪审查书[乙肝患者权益保护

2013-04-04 08:16:09

 

    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全国人大法工委: 

    作为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相关规定赋予的权利,我们代表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提出如下违宪审查要求和立法建议书,请予审定,并及时给予答复。
 
    一.请关注中国1.2亿人的人权问题。

    目前,我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面临着入学、就业、婚姻等诸多方面的困难,他们的受教育的权利,劳动的权利被剥夺,他们在婚姻方面屡屡受挫。因为得不到正确的有关医疗信息,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他们还要花巨额费用做无谓的治疗。来自社会的莫名的歧视和非难使他们苦不堪言。他们在我国没有得到国民待遇;他们面临着身体和精神的双重折磨,他们被逼入绝望的境地。逼得他们有的自杀、有的杀人。乙肝这一病毒,对人类的危害,远远超过病毒本身,我们作为一个当事人,体会深刻。小到失去工作,失去朋友,大到杀人自杀。这样的事情,天天都在发生,就在你的身边。乙肝歧视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一个十分严重的、必须加以解决的问题。  

    二、要求对国务院《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和全国31个各省、市(自治区)的《公务员体检标准》进行违宪审查。

    我们认为乙肝病毒携带者问题,这一事件牵涉到中国1/10人权的权利,关系到1.2亿人的教育权、劳动权等基本的人权,十分重大,如何善待、正视、管理、援助这1/10的人口,切实解决他们的困境,(文章来自活动策划公司上海公关公司),是一个全国性的特大问题。因此我们认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这一问题符合《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二十五款"应当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的规定,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范围。

    同时根据《立法法》立法法第九十条:"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规定。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公务员暂行条例》没有规定公务员体检标准,而《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人事部对《条例》有相应的解释权、补充说明权;人事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见《规定》第一条),关于体检,《规定》第二十六规定:"体检的项目、合格标准及有关办法由录用主管机关根据职位要求具体规定",实际上是将制定体检标准的权力授予了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而全国31个各省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均将携带乙肝病毒判为不合格(广东、四川.江西小三阳合格、大三阳仍为不合格),将全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排除在公务员职业之外。

    我们认为:全国28个各省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将携带乙肝病毒判为不合格,实际上将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排除在公务员队伍之外,剥夺了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公务员这一职业的权利。而在医学上,乙肝病毒携带者完全有从事公务员这一职业的劳动能力。作为专业行政部门的卫生部制定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试行)》明确指出: "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管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系指血液HBsAg阳性,但无肝炎症状、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对这类携带者不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随访。携带者要注意个人卫生和经期卫生,以及行业卫生;防止自身唾液、血液和其它分泌物污染周围环境,感染他人;所用食具、刮刀修面用具、牙刷、盥洗用品应与健康人分开。HBsAg携带者应进一步检查HBsAg,如属阳性,则不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食具和婴幼儿。在人群中不宜无目的地进行HBsAg普查。"因此,这是严重的国家就业歧视行为,在世界上也是绝无仅有的。这严重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我们的劳动权(第42条),也侵犯了我们的平等权(第33条)。也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第一章、第二章)。

    需指出的是,这样规定的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十分严重和非常广泛的,公务员招考是一面镜子———如果连国家机关都觉得携带者存在问题,那其他用人单位更有了拒绝的理由。事业单位不要乙肝病毒携带者,企业也不要乙肝病毒携带者很大程度上是"借鉴"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机关、事业、企业形成了就业歧视的大网,让乙肝病毒携带者无法生存。曾经有个浙大的毕业生带着女朋友去美国了,他在走之前说"不是我不想留在中国,是这个国家实在容不得我。"

    这样的规定也引起了广大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抗议和反应。最极端的例子是,同样是浙大的学生,周一超,在今年4月2日,因为是小三阳,按照浙江省的体检标准,体检不合格,而不能被录用为公务员时,杀死了一名负责考试的人事干部,另一名人事干部重伤。酿成了重大悲剧。但他当时最大的困惑是,当时同一批考生中有一位一只手只有三个指头被录取了,而他没有残疾,只是小三阳,为什么就不能被录取?这个案例是发人深思的,我们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象成立孙志刚案调查组那样成立大学生杀人案调查组,对周一超案进行调研,调查此案中是否有制度安排方面等深层次原因,如有的话,应该及时纠正,以防止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公务员暂行条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见条例第一条),而体检标准经过层层授权后,出现严重的问题。离宪法的精神和原则,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太远了。

    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国务院《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和全国31个各省、市(自治区)的《公务员体检标准》进行违宪审查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责。因此我们要求对此进行违宪审查。要求全国人大责令国务院修改《公务员暂行条例》,统一全国公务员的体检标准,并删去将携带乙肝病毒判为不合格的规定,或将携带乙肝病毒调整为合格。  

    同时,我们要求全国人大成立专门的执法检查组,对全国歧视、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就学、就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执法检查,给予纠正。  

    三、要求在入学、招聘时禁止检查乙肝两对半检查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只检查肝功能,保护公民隐私权,国家鼓励公民打乙肝疫苗,建议国家为全体公民提供免费的乙肝疫苗。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市场买方和卖方都是自由的,但是,对一部分因为某种原因进不了劳动力市场的公民,国家必须采取必要措施,帮助他们,如国家安排残疾人、大龄下岗职工就业。正是通过制度上的设计帮助了弱势群体的就业。国家就是为了弥补市场的缺陷而存在的,这是国家的责任,对针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严重就业歧视问题,国家也必须采取积极措施,援助他们。我们建议全国人大专门立法或在劳动法或教育法中规定,在一般情况禁止在入学、工作时禁止检查乙肝两对半检查,只检查肝功能。只有在涉及饮食、旅游等特殊专业、行业才进行乙肝两对半检查。

    携带了乙肝病毒只是表明了今后有病变的可能,但也有不病变的可能,或者病变治疗痊愈的可能。资料表明,许多乙肝病毒携带者一生不发病,到死还不知道自己携带了乙肝病毒。而为了这种可能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却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被剥夺了求学、就业的机会。乙肝两对半检查给乙肝病毒携带者带来了巨大的痛苦。我们认为要求国家立法规定在入学、工作时禁止检查乙肝两对半检查,只检查肝功能。因为,肝功能正常就意味着有学习和工作的能力。可以正常学习、工作。

    同时,这还涉及到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个人隐私权问题。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关系到人生活的安宁。隐私权是指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生活秘密不受侵犯的权利。健康状况一般而言是个人的私事,应该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而无须为外人知道。携带乙肝病毒是否属于隐私权的范围主要看它是否涉及到公共利益,即传染性大不大。就传染病而言,我们可以从传染途径,传染性和是否有疫苗等几个角度加以甄别。比如说SARS,它通过呼吸道传染、传染性很强,没有疫苗,很容易扩散,影响他人,对公共利益构成很大威胁,在这种情况下,SARS病情不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  

    客观地说,乙肝病毒的有一定的传染性。但这种传染性非常小。乙肝病毒不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播,只通过血液系统传播。绝大多数乙肝病毒携带者是通过母婴途径被传染的,以及幼年时免疫不全而受感染。而目前输液都是一次性的,其他途径,只有在共用牙刷等亲密接触情况下才可能被传染。成年人的免疫能力健全,不易被感染,根据权威调查,即使在共同生活的夫妻中,在一方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情况下,另一方未被感染而有抗体的十之六、七。而另一方面,目前已经有了廉价有效的疫苗。40-50元钱就能买到。一般人都负担的起,普通人完全有避免被传染的办法。婴儿出生时是免费注射乙肝疫苗的。人们完全可以注射乙肝疫苗来保护自己。因此,乙肝并不对周围的人构成直接威胁。乙肝并不涉及公共利益。要求体检,是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个人隐私的侵犯。

    而值得注意的是,与乙肝传播途径相类似的爱滋病则没有疫苗。

    绝大部分乙肝病毒携带者都是肝功能正常的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目前一旦检查出携带了乙肝病毒,就不被录用。各省的公务员体检条例基本上视携带乙肝病毒为体检不合格。没有工作,人就无法生存下去,这是一个常识,这不利与社会的安定团结,必须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工作的权利,否则会增加他们反社会的倾向。不让乙肝患者上学工作的惟一理由就是怕他们传染,这是十分过时和错误的认识。绝大多数乙肝患者完全可以、理所应当上学和工作。只有少部分处于活动期的肝炎患者,需要及时治疗暂时不能上学工作,待肝功完全复常。世界上其他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对乙肝患者上学和工作的限制。 

    我们认为,科学技术不能用来作为歧视人的工具。应该明确规定以禁止检测乙肝病毒为一般原则,以允许检测乙肝病毒为例外。法律应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做乙肝病毒检测,只有在涉及饮食、旅游、保姆等行业招聘中才允许检测乙肝病毒。再这样没完没了的漫无目的的检测下去,就会永无宁日。社会应该还乙肝病毒携带者一片宁静的空间。 
再则,从用人单位的角度看,招聘乙肝病毒携带者并没有增加用人单位的负担,因为医疗保障方面"单位人"正向"社会人"过渡,医疗费用在社会统筹后是由个人、用人单位、财政三方负担的,用人单位只要按工资比例交纳一定的医疗费用后,就不需要再承担其他费用,而由社会统筹、个人解决。因此招聘乙肝病毒携带者并没有增加单位的负担。 

    最后,需要强调的,也是值得每一位社会工作者担忧的是,由于乙肝两对半体检的存在,在我国教育和就业之间出现的制度上的脱节。如果严格体检的话,我国几百万毕业生中将有几十万的具有劳动能力的青年毕业生因为携带了乙肝病毒而找不到工作,这会带来严重的,可怕的社会问题。再这样下去,会出现,几十个、甚至几百个周一超。

    也许有人会认为,取消两对半检查,剩下的未携带乙肝病毒群体怎么办?我们认为,可以将取消两对半检查的钱用于要求在入学和就业对所有学生和劳动者都打疫苗。同时,我们要求国家出台鼓励公民打乙肝疫苗的政策,大力宣传疫苗。

    我们建议全国人大通过决议,为全国人民免费提供乙肝疫苗。如果为全国人民免费打疫苗的话,大概需要300亿人民币,如果全部国家财政拨款,也只占年财政收入的1.5%,但是它的作用是巨大的,可以提前25年使中国摘掉乙肝大国的帽子。全民打乙肝疫苗可以使10多亿人免受感染,而另外1.2亿的生活、工作、学习则会相对安宁。可以为全国人民带来巨大福利。

    我们建议通过如下法律规范"除饮食.旅游.保姆等特殊行业.专业外,禁止在升学和就业时进行乙肝两对半检测.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在用人单位对员工的体检中,体检医院应严格保护个人隐私,除法律有规定外,应该将体检结果直接反馈本人,不得将体检结果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和医院违反上述规定,将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承担刑事责任,国家鼓励个人打乙肝疫苗,将在人群中逐步推广免费的乙肝疫苗."

    四、打击虚假广告,惩治医疗违法行为,加大科技投入。 

    乙肝治疗是一个十分特殊的问题,目前尚没有根治乙肝病毒的特效药,在肝功能正常情况下没有治疗价值。否则只能是花冤枉钱。而目前,很多医院和医生根本不顾职业道德,胡乱给肝功能正常的不知真实情况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开药,捞取回扣。这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更有甚者,大做广告,如太和圣肝,草仙乙肝,熊胆..,....,速立特.称药如何如何有效,骗乙肝病毒携带者上当,花费了大量的钱财,根本就是些吃不死人也治不好病的药。多少次被愚弄、被欺骗,还蒙在鼓里。乙肝医药行业的中国发家史可是澳抗阳性群体的血泪史。这简直就是犯罪。因此,必须明确界定胡乱给肝功能的正常的不知真实情况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开药的行为是侵犯患者知情权的侵权行为,必须赔偿患者损失。

    同时,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加大正面宣传,善待乙肝病毒携带者,禁止发布乙肝广告,在全国范围内对乙肝广告打假,国家要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加倍惩罚发布虚假广告的药厂和医院,追究广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 
 
    要求全国人大拨出专项经费,用于乙肝新药开发,奖励科研公关人员,给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带来公共福利. 

    综观人类历史,人类社会总是在不断地进步,不管是通过和平还是流血,这种进步一直在进行着。我们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顺应世界潮流,与时俱进,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人民利益无小事"的要求,采取积极措施,保障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教育权、劳动权,给予他们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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