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取得工程,一家单位花了100万元大价钱“公关”。日前,这家用钱“公关”的公司以及“公关人员”张某都坐到了被告席上。 为了取得工程,一家单位花了100万元大价钱“公关”。日前,这家用钱“公关”的公司以及“公关人员”张某都坐到了被告席上。
记者日前从白云区法院获悉,2010年4月份,中铁十六局三分公司与贵州正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中铁十六局的名义参与投标,获得惠兴高速土建工程第8段工程。因该公司委派项目经理已在浙江另一中标项目中公示为项目经理,属于违规操作,被举报投诉。
这个投诉,几乎将已经中标一事搅黄。网上公示中标单位后,该标段一直没有发中标通知书。这时,一位“能人”出现,他姓张,是贵州正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另案处理)的大学同学,同时也是时任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纪检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唐某(另案审结)的老乡。
张某事后交代,他凭借老乡的面子直接找到时任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纪检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唐某,“我就找了唐某,让他想办法,允诺事成后给他一百万感谢费。”张某说。
于是,中铁十六局三公司的领导按照唐某的授意来到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进行了情况“说明”,在唐某的操作下,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没有质疑。
随后,高速公路公司就拟定了关于保留中铁十六局三公司在惠兴8标段的中标资格的报告。由唐某和高总公司惠兴项目办的负责人在报告上签字后上报交通厅。
2010年8月份左右,中铁十六局三公司得到了中标通知书。快到国庆节的时候,陆某从公司里拿了100万现金给张某,张某打电话叫唐某出来,,“张某把一个大购物袋放在我的副驾驶上,我就开车走了,我数了一下有100万元。”事后唐某交代。
2010年9月1日,中铁十六局三公司将惠兴高速土建工程第八段的部分路基、桥涵、隧道等工程交予贵州正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完成。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于2011年11月11日向贵阳市白云区检察院投案自首。
白云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贵州正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行为已构成了单位行贿罪。张某构成介绍贿赂罪,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此,依法判决贵州正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张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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