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报后,薛百派出所立即开展调查,犯罪嫌疑人马某供述了自己泼洒 点火的犯罪事实。
针对马某因涉嫌放火罪被依法逮捕的事实,昨日,记者采访了武威衡平律师事务所张律师。
张律师: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烧毁自己或家庭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物,足以引起火灾,危及公共安全,而且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应以放火罪论处。但是,如果以烧毁自己的房屋或其他财物为目的,确实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不构成放火罪。至于犯罪的动机如何,对定罪不产生影响。
本案中,虽然马某放火焚烧自家的财物,但其居住的房屋与附近群众相连,随时可能殃及他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因此,(文章来自活动策划公司、上海公关公司),马某的行为应构成放火罪。
依照《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刑。《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放火致人重伤、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在家里实施过激行为,没有危害到公关安全,此类行为是否定罪,法律上尚无明确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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